刘祥律师

刘祥律师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,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,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著名刑事辩护律师。

刘祥律师,法学造诣深厚,理论功底扎实。刘祥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十五年,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,刘祥律师承办的案件多次被北京电视台《法治进行时》、北京晚报、山西电视台、新华网、凤凰网等多家媒体报道。刘祥律师的成功辩护使许多被告人获得了从轻、减轻、免除刑事处罚或无罪释放,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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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 

北京刘祥律师办理非法拘禁案判缓刑成功案例


时间:2016/10/10  来源:admin  浏览次数:3073

 

【案情介绍】2007319日,被告人黄某应李某请求向李某借出六十万元整,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。但是,借款期限届满,李某未能兑现承诺,尚欠黄某四十万元。2008年底,黄某经多次向李某讨债未果,一气之下,黄某将李某关押在黄某住处,李某被关押一天后,李某妻子赶来将四十万元现款交给黄某,黄某随即将李某放人。案发后,黄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起诉至法院。
【办案经过】刘律师接受黄某委托后,在庭审中提出了有效的辩护观点:黄某法律意识淡薄,并不知其行为性质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导致误入歧途;黄某有自首情节,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黄某悔罪表现良好,社会危害性小,故应适用缓刑。结果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,从轻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【相关法条】 
第二百三十八条 [非法拘禁罪]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
 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、拘禁他人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
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,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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