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祥律师

刘祥律师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,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,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著名刑事辩护律师。

刘祥律师,法学造诣深厚,理论功底扎实。刘祥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十五年,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,刘祥律师承办的案件多次被北京电视台《法治进行时》、北京晚报、山西电视台、新华网、凤凰网等多家媒体报道。刘祥律师的成功辩护使许多被告人获得了从轻、减轻、免除刑事处罚或无罪释放,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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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彩辩词
 

戴某盗窃案辩护词


时间:2011/1/10  来源:刘祥律师原创  浏览次数:5748

 审判长、审判员

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谭某、余某、张某和戴某盗窃一案,我受被告人戴某的委托,作为他的辩护人,依法出庭,为其辩护。
通过庭审不难看出,尽管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戴某犯有盗窃罪,罪名成立,但被告人戴某还是具有诸多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。下面为切实维护被告人戴某的合法权益,本辩护人特依据事实与法律,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,望法庭予以考虑,并敬请采纳。
第一、本辩护人认为,在谭某、余某、张某和戴某盗窃一案中,戴某处于从属、次要地位,是从犯。
首先,从谭某在其第二次讯问笔录上(第37页)的供述:偷电闸箱和电缆“是我的主意,是我提出的”;从戴某在其第五次讯问笔录上(第50页)的供述;再综合其他同案犯的讯问笔录,不难发现,被告人戴某不可能是谭某、余某、张某和戴某共同盗窃案的所谓主谋。
其次,综观本案,被告人戴某仅仅动手参与其他同案犯一起将电闸箱、电缆抬上货车。根据控方提供的材料,被告人戴某并没参与赃物电闸箱、电缆的运输、藏匿和销售(见戴某第二次讯问笔录第3132页)。同样根据控方提供的材料,恰恰是谭某、余某实际占有了赃物电闸箱、电缆。
最后,在本案中,被告人戴某从谭某所分得的人民币300元,不应被全部视作所谓赃款。一方面,戴某替谭某搬了橱具,理应得到劳动报酬;另一方面,戴某参与了给谭某介绍买卖橱具的业务,仅此,戴某就应实际分得人民币200元(见戴某讯问笔录第3页)。
第二、本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戴某有立功表现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从控方提供的材料显而易见地看出,正是在被告人戴某的协助下,公安机关才非常及时地将两名同案犯即被告人谭某、余某抓获归案,从而顺利地起获全部赃物并发还被害人。由于上述立功表现,本辩护人认为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法庭可以对被告人戴某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第三、本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戴某是初犯,属于偶尔失足,铸成千古遗恨。
根据控方提供的材料可知,被告人戴某无前科,即平时未见有什么违法乱纪行为,这次由于偶尔失足才引起本案的发生,由此可见,被告人戴某主观恶性较小,平时表现尚好,是可以挽救的。所以,本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,对被告人戴某同那些好逸恶劳、盗窃成性的惯犯有所区别。
第四、本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戴某认罪态度较好,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。
综上所述,希望法庭综观全案,在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,根据被告人戴某的情节和悔罪表现,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,对不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戴某加大从宽处罚的力度,并建议适用缓刑,给其一个改过自新、为社会作贡献的机会。谢谢法庭!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辩护人:刘祥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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